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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伟与张文碧、林君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张文碧,林君岳,王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222号原告:黄伟,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碧,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君岳,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美芬,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与被告张文碧、林君岳、王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伊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