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107号原告:朱某,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坤启,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朱秀军审 判 员 张 球人民陪审员 王明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问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