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晨航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晨航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慈溪新亚针织有限公司,张央锋,马骏,张锋,赵录平,张松潮,华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52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219-232号。代表人:施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柯钧、张梦迪,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晨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法定代表人:张央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法定代表人:应文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新亚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上蔡村。法定代表人:张松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央锋,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大通花园11号楼5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603294720被执行人:马骏,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大通花园11号楼5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305230032被执行人:张锋,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东方明珠18号楼1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906254670被执行人:赵录平,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东方明珠18号楼1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803035563被执行人:张松潮,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胜山镇上蔡村上张。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104014676被执行人:华秋芬,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胜山镇上蔡村上张。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309034689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4524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晨航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慈溪新亚针织有限公司、张央锋、马骏、张锋、赵录平、张松潮、华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晨航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慈溪新亚针织有限公司、张央锋、马骏、张锋、赵录平、张松潮、华秋芬应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4659322.96元,并承担诉讼费43998.00元、执行费48993.2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晨航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慈溪新亚针织有限公司、张央锋、马骏、张锋、赵录平、张松潮、华秋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45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