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29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王福亮与吴君才、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亮,吴君才,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民初462号原告:王福亮,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万年县。被告:吴君才,男,1968年9月29日,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员工,住万年县。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汪家乡坑边村委会老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332859663M。法定代表人:舒小林,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升,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该公司副经理,住江西省余干县,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福亮诉被告吴君才、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水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亮、被告吴君才、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合同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每天至履行之日止的0.1%资金使用费40000元,合计1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福亮在合同签订前于2015年2月13日预先付给被告吴君才合同保证金100000元,2015年6月20日,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正式签订了万年县康乐园老年公寓钢管脚手架租赁及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脚手架租赁及施工面积共132666平方米,其中养老总部大楼建筑面积33885平方米,地下室面积6916平方米,医院建筑面积30260平方米,地下室面积10373平方米,高档公寓建筑面积21232平方米,普通公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承包价格养老总部大楼搭设面积每平方60元,其它房屋搭设面积每平方48元,建筑施工超过工期,超过期限每平方每月增加3元。原告承包脚手架租赁及施工价款共计6857580元。原告为了履行合同,事先就聘请了劳务人员20余人,等待施工4个月之久,误工损失费360000元,原告一切准备就绪。可是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却把原告承包脚手架租赁及施工工程另行承包给他人,被告拒绝原告施工。原告事先预付合同保证金100000元给被告吴君才,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的订立,制约单方解除合同。众所周知通过合同的履行,原告王福亮完全可以从中获得30%的丰厚利润(2057274元)。原告可获利润也是双方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利益。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是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的原因,原告的重大损失是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原告已知履行合同无望,只好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保证金,并支付每天0.1%的资金使用费计4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一拖再拖,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吴君才辩称:2014年我与原告才认识,2014年农历腊月27左右我收了原告10万元保证金,钢管脚手架租赁及施工合同是后面我与原告补签的。我确实收了原告10万元保证金,但是该10万元确实是用在公司上了,等公司给了钱给我就还原告。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我从来没有看到收条,现在这个收条是更改过的,现在合同上面盖得章也是后盖的,跟我公司没有关系。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谁签的字,由谁负责。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吴文才(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15年12月22日对撤销原、被告之间钢管脚手架租赁及施工合同协议上签字同意补偿原告王福亮30000元经济损失,因吴文才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又未取得公司授权,事后也未征得公司确认,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2、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保证金的收条没有盖章且该收条上的时间即2015年5字是改过的,合同是后签的。本院依原告王福亮的申请前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对洪承霖(代写该收条)进行了调查,其证实该收条的落款时间与给钱时间是一致,没有进行更改,王福亮的承包合同是后来补签的,后来也不清楚是什么原因公司把工程发包给别人。原、被告双方在质证时对该证言均无异议。至于该收条未盖公司公章,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是在2015年3月9日成立,而该收条出具的时间在2015年2月13日。故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福亮经洪承霖介绍与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君才相识。后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康乐园老年公寓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承包给原告王福亮。2015年2月13日,原告王福亮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洪承霖代写了一张“今收到王福亮钢管架合同保证金现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今收人:2015年2月13日”的收条,被告吴君才在该收条“今收人:”上签名。2015年6月20日,原告王福亮、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补签订了一份万年县康乐园老年公寓钢管脚手架租赁及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名称、地点、资金来源、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工程计算办法、安全文明施工、违约责任、付款和结算方式其它事项等作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如甲方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违约,必须按时足额付清乙方所完工程量费用和人工工资,或者承担乙方为其工程项目所配置好的材料款。同年12月22日,吴文才(被告公司独立董事)在甲方万年县康乐园老年公寓与乙方王福亮就关于撤销乙方承包甲方钢管脚手架租赁及施工合同补偿王福亮经济损失30000元等协议上签上“属实同意支付吴文才12月22日”,但原告王福亮未在该协议上签字。该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分文未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1、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9日,同年10月21日,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君才变更为舒小林;2、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君才用于公司一些开支费用尚未报销;3、2015年5月,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康乐园老年公寓钢管脚手架工程发包给另一公司承建。本院认为,被告吴君才于2015年2月13日收取原告王福亮100000元钢管架合同保证金,同年6月20日,原告王福亮与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补签了万年县康乐园老年公寓钢管脚手架租赁及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的规定。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收取原告王福亮合同保证金后将该工程发包给他人承建,因被告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原告未能承建该工程,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100000元合同保证金,并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因原告与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所签订万年县康乐园老年公寓钢管脚手架租赁及施工合同对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违约没有约定损失赔偿,而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虽然吴文才(被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给付原告30000元补偿,因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又未取得公司授权,事后该公司也未予以确认,系其个人意思表示,不代表公司行为。被告吴君才收取原告保证金系行使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公司辩称“第一我从来没有看到收条,现在这个收条是更改过的,现在合同上面盖得章也是后盖的,跟我公司没有关系。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谁签的字,由谁负责。”的意见,首先洪承霖在本院的调查材料中称其代写的100000元保证金收条没有进行更改,且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该收条进行了更改过的事实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其次原告与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万年县康乐园老年公寓钢管脚手架租赁及施工合同虽然是后补签的,但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均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福亮合同保证金100000元,此款限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王福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王福亮负担886元,被告江西康乐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2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水才审 判 员  刘国平人民陪审员  曹泉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进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