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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2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建国与管军年、潍坊海天银通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国,管军年,潍坊海天银通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211-1号申请人马建国。被申请人管军年。被申请人潍坊海天银通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申请人马建国与被申请人管军年、潍坊海天银通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鲁0702民初2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潍坊海天银通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扣押。现因被申请人管军年向申请人马建国垫付医疗费10000元,申请人马建国申请解除对鲁G×××××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海天银通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学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