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东生与徐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生,徐志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495号原告:徐东生,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明,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东生与被告徐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文田审 判 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