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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东生与徐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生,徐志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495号原告:徐东生,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明,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东生与被告徐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文田审 判 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