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潘尧灿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尧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刑初798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尧灿,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6]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尧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尧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9时15分许,被告人潘尧灿在其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D×××××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嵊义线10km+500m嵊州市交通警察大队甘霖中队地方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潘尧灿的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同日9时44分许,在嵊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被告人潘尧灿静脉血三支各约5mL,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潘尧灿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尧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厉金华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尧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尧灿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尧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安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