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贺维波与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保14号关于申请人贺维波与被申请人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6)吉0621民初20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维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抚松县抚松镇江北山水佳园小区B1#X号车库、B1#XX号车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对被申请人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抚松县抚松镇江北山水佳园小区B1#X号车库、B1#XX号车库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205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205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