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03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伍少红与梧州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少红,梧州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344号原告伍少红,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李琨璐,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大学路。法定代表人谢国仁。委托代理人陈文珍,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少红与被告梧州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少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少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瑞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汝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