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凤翔县恒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市凤翔华果工贸有限公司、叶跃飞、韩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翔县恒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市凤翔华果工贸有限公司,叶跃飞,韩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县城。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该联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凤翔县恒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横水镇。法定代表人叶跃飞,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凤翔华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范家寨镇。法定代表人韩少华,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跃飞,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韩少华,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执行的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凤翔县恒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市凤翔华果工贸有限公司,叶跃飞,韩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四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