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应茂与温州市龙强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龙强乳制品机械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茂,温州市龙强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龙强乳制品机械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252号原告:陈应茂,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小燕,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州市龙强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食品机械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6641203-3。法定代表人:项炳华,总经理。被告:温州市龙强乳制品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中心西街98号。法定代表人:项关清,厂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白福阳,张炘,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茂与被告温州市龙强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龙强乳制品机械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应茂负担。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