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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庆原与被告杨志永、被告王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原,杨志永,王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043号原告庆原,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市民。被告杨志永,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王虎,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庆原与被告杨志永、被告王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志永、被告王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原撤回对被告杨志永、被告王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庆原负担。审 判 长  史永峰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立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