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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涉县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菊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涉县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菊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改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菊梅,女,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涉县。上诉人涉县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菊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涉县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因该公司自身原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涉县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涉县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上诉人涉县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宦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