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与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朱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1494号原告: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双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608406439。法定代表人:张时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新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4000027368。法定代表人:汪全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全琪,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朱晓青,女,1978年8月3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系被告汪全琪之妻。原告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朱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新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朱晓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26208.52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和2016年5月26日之前下欠利息133400元;2、判令汪全琪、朱晓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时俊与汪全琪系好友,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为汪全琪经营的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曾垫付多笔资金,2016年5月26日经双方结算,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1526208.52元和前期尾欠利息133400元,由该公司出具借条,并由汪全琪��朱晓青提供担保,因该款至今未还,故提起本案诉讼。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朱晓青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朱晓青未到庭,其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内容为: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张时俊的身份信息情况。2、借条原件一份、附件原件两份。主要内容为:2014年8月28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垫付资金2745381.52元,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还款1219173元,���欠本金1526208.52元及前期利息133400元,由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借条,并由汪全琪、朱晓青提供担保。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8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垫付资金2745381.52元(含代付款、代付银行利息及垫付其他费用等),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还款1219173元。2016年5月2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及附件两份,注明借到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1526208.52元和前期利息133400元,并注明自即日起按月息1%计息,汪全琪、朱晓���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条中签字确认。因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朱晓青未履行还款义务,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6年5月26日,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与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两公司之间的前期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并由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了借款金额及前期所欠利息、利息标准等,双方已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虽然双方对履行期限未予约定,但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诉求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汪全琪、朱晓青为上述债务向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其应承担相应的���证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26208.52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和2016年5月26日之前的下欠利息133400元;二、被告汪全琪、朱晓青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3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朱晓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胜审 判 员 汪全红人民陪审员 程金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