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821号
原告:刘娟娟,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市中银华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
法定代表人:裴敦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娟与被告天津市中银华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娟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俊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