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18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广东省龙门县,公民身份号码×××1025。被告罗某,男,汉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036。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1年10月,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罗浩榆,××××年××月××日生育次子罗敬耀。多种原因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约定,长子罗浩榆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即罗浩榆抚养费小学阶段为每月1000元,初中阶段为每月1500元,高中阶段为每月2000元,大学阶段为每月2500元。同时还约定,被告必须在每月的20号至25号将抚养费转入原告的银行账户62×××07。但被告却不履行协议的约定,至今只支付原告1658元,尚欠3342元。依据协议的第五条,被告必须在2016年1月21日前支付原告补偿金50000元,被告至今未履行。依据协议的第六条,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被告违约5次,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由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此,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2、被告向原告支付罗浩榆的抚养费、教育费、生活费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小学阶段)每月1000元,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初中阶段)每月1500元,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0日(高中阶段)每月2000元,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20日(大学阶段)每月2500元,并将该款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62×××07;3、被告偿还原告债务(协议书中的补偿金)50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小学阶段)计4个月3342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放弃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第4项和第5项。原告刘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刘某的基本情况;2、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证明原、被告自愿签订协议约定,离婚的事实及被告履行义务;3、微信上的收款纪录,证明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4、户口本,证明被扶养人罗浩榆的基本情况。被告罗某缺席并不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刘某提交的4份证据,被告罗某不出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罗浩榆,××××年××月××日生育次子罗敬耀。2015年8月25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一、男(罗某)女(刘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视权。大儿子罗浩榆由女方抚养并随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即大儿子罗浩榆小学阶段抚养费每月为1000元,初中阶段抚养费每月为1500元,高中阶段抚养费每月为2000元,大学阶段抚养费每月给付2500元。男方应于每月的20日至25日之前将抚养费转交给女方或指定的银行(户名:刘某;账户:62×××07)。小儿子罗敬耀由男方抚养并随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负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可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每月一次,或带其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应保证对方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天。男方父母拥有对大儿子罗浩榆随时探望的权利。女方须保证大儿子于每个假期回男方老家生活十天(不得少于十天)。女方应保证大儿子每年或没两年回男方老家过年(除夕至初四);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存款:无。2、房屋:无。3、其他财产:双方各自的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存款归于各自所有;四、债务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有对外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确认无对内债务;五、经济帮助及补偿。男方同意支付补偿金50000元给女方,于2016年1月21日前支付。六、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抚养、探视、支付抚养费、补偿金等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每1次。情节严重者,对方将收回抚养权。……五、经济帮助及补偿。男方同意支付补偿金50000元给女方,于2016年1月21日前支付。……七、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罗某于2016年2月19日支付原告刘某2000元,同年2月20日支付2000元;同年4月8日支付原告刘某6000元,合计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于2015年8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被告罗某应支付原告刘某补偿金50000元,虽然被告罗某已支付补偿金10000元,尚欠的40000元却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故原告刘某诉请被告罗某支付补偿金4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某在诉讼中放弃其他权利,系当事人处分民事权益行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诊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补偿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费300元,合计1350,由原告刘某负担250元,被告罗某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瑞睿审 判 员 黄 森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慧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