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周小莉与赵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莉,赵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周小莉,女,1972年9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赵卫,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莉与被执行人赵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富平民初字第03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卫下落不明,经查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张顺荣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