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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百色市泓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田东县绿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泓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田东县绿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583号原告百色市泓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火车站站前大道2-46-18号。法定代表人覃兰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林,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田林分所律师。被告田东县绿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西南大市场D8幢3-4号。法定代表人黎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色市泓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东县绿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市泓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百色市泓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燕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广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