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971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松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兰。原告陈某与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中审 判 员 吴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