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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林晓彬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65号被执行人:林晓彬,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林晓彬犯盗窃罪追缴罚金(2014)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林晓彬应追缴罚金人民币5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1300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晓彬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林晓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