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东来德投资有限公司煤业分公司申请执行威信县国有顺河磺厂顺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东来德投资有限公司煤业分公司,威信县国有顺河磺厂顺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来德投资有限公司煤业分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西外街二道桥商住楼B幢。负责人何江,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威信县国有顺河磺厂顺河煤矿,住所地:云南省威信县罗布顺河团田社,组织机构代码:78464524-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四川东来德投资有限公司煤业分公司申请执行威信县国有顺河磺厂顺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1305216.76元及利息、垫缴的诉讼费16000元。另外,被执行人威信县国有顺河磺厂顺河煤矿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威信县国有顺河磺厂顺河煤矿因关闭有应得关闭补偿款。因被执行人威信县国有顺河磺厂顺河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来德投资有限公司煤业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威信县国有顺河磺厂顺河煤矿的前述应得款项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威信县国有顺河磺厂顺河煤矿应得款项中的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如果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罗永成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智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