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延海、唐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延海,唐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891号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丰登苑营业房26室。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登峰、杨洪如,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延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唐玉梅,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延海、唐玉梅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延海、唐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