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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财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鲁静与深圳市圣天翼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静,深圳市圣天翼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328号申请人:鲁静。被申请人:深圳市圣天翼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楚康路绿汀雅境小区4栋1单元3层02号。法定代表人:鲁静。申请人鲁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圣天翼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鲁静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圣天翼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鲁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