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5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源、周倩晓、薛庆伟、董秋梅、李少朴、刘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源,周倩晓,薛庆伟,董秋梅,李少朴,刘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516341R(1-1)。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源,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倩晓(系被执行人李文源之妻),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庆伟,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秋梅(系被执行人薛庆伟之妻),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少朴,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苏霞(系被执行人李少朴之妻),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源、周倩晓、薛庆伟、董秋梅、李少朴、刘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文源、周倩晓、薛庆伟、董秋梅、李少朴、刘苏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源、周倩晓、薛庆伟、董秋梅、李少朴、刘苏霞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李文源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