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036号
原告:吴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佛山市卡森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诉被告佛山市卡森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晓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喻性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