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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88497229。法定代表人代友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荆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5)荆仲字第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72142.99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111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铭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5)荆仲字第5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袁宪华审判员  高问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