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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350号

上海湘超建材经营部与陈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湘超建材经营部,陈崇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350号

原告:上海湘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投资人:谢宏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文,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崇彪,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湘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陈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乔财权

人民陪审员  赵红薇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