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350号
原告:上海湘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投资人:谢宏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文,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崇彪,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湘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陈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乔财权
人民陪审员 赵红薇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