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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南与蔡玉明、张海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南,蔡玉明,张海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894号原告:杨南,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董运田,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玉明,男,汉族,1962年7月1日生,住社旗县。委托代理人:杨德青,河南宛东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洲,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住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南与被告蔡玉明、张海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杨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1166.5元,由原告杨南承担。审 判 长  张本品审 判 员  杜凯堂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