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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执行人林耀与被执行人俞德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耀,俞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林耀,男,住厦门市。被执行人俞德泉,男,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林耀与被执行人俞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德泉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溪南路口北侧(大景城)B-17幢606A号的房产一套和B-17幢13-14号、15号的杂物间二间(所有权证号:201402834),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执行款人民币51781元,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51781元,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抵押且价值与本案申请标的差距过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房产具备处置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