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邢凤智与付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凤智,付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2661号原告邢凤智,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士杰,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邢凤智诉被告付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凤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胥惠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美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