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0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与唐波、辽宁和兴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唐波,辽宁和兴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郭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冠雄,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波,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艳宏,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和兴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赵振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佳怡,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晓东,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波、辽宁和兴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和兴大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保险公司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0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丽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明宇、代理审判员刘小丹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原审中提供了投保人声明,该声明内容为“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单、保险条款等全部保险凭证交与本人,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向本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对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特别约定、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保险人向本人逐一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本人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部含义,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该投保人声明落款处有投保人和兴大众公司加盖的公章。因此,原审认定保险公司并未将责任免费部分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做解释说明义务,与该份证据相矛盾。故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042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丽娜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