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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文建与施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建,施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5179号原告:吴文建,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施黎荣,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吴文建与被告施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施黎荣归还原告吴文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文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黎荣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被告施黎荣向原告吴文建借款。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将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汇入被告施黎荣帐户,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5月底,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文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7元,减半收取192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