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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6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崔连庆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连庆,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6087号原告:崔连庆,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负责人:薛士勇,主任。原告崔连庆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小站村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连庆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被告西小站村村委会负责人薛士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连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336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的村办企业天津市永安化工厂(以下简称:永安化工厂)向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八里台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贷款2380000元,原告时任被告西小站村村委会主任,为永安化工厂提供担保。后因永安化工厂到期无力偿还贷款,农商银行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南民三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永安化工厂归还农商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781423.46元,原告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本院执行,被告被执行归还借款108450元并产生执行费及利息等损失。原告就该款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款确认单,确认原告代永安化工厂偿还农商银行贷款共发生损失共计133650元,由被告承担。至今被告未能偿还。被告西小站村村委会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崔连庆欠款133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西小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闵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鹏志速 录 员 张喜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