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汤中华与王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中华,王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2685号原告:汤中华。被告:王文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皋城大厦附楼。负责人:王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中华诉被告王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中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中华撤诉申请是自行处理民事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中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