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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卞振强、孙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卞振强,孙慧,虞城县非凡涂料有限公司,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民初2782号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法定代表人李满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益可,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该单位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彭大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振强,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孙慧,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卞振强之妻。被告虞城县非凡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卞振强,经理。被告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法定代表人李随启,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洁,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银行)与被告卞振强、被告孙慧、被告虞城县非凡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被告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指定举证期限。由本院审判员刘正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通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任益可、彭大江、被告卞振强、被告非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卞振强、被告业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慧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自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利率为年利率11.7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期还本。非凡公司、业丰公司于借款当天同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而被告在贷款到期后未能依约归还贷款。因此,要求: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99400元、利息人民币53445.65元、逾期罚息人民币67540.59元,共计2120386.24元(截止于2016年7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及逾期罚息;2、各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卞振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认为利息过高,不应罚息,现在没有能力还款。被告非凡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卞振强相同。被告业丰公司认可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事实,在查清主债权的基础上,被告公司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计算的利息没有依据。被告孙慧没有提交答辩材料,庭审时缺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15年6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二人共同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到2015年6月3日止;月利率为百分之11.7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期还本。2、保证合同一份,证明2015年6月4日其他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二担保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3、2015年6月4日借款转账凭证一份,4、2015年6月4日取款票据一份,4、2015年6月4日取款票据一份,证明被告卞振强已从虞城通商村镇银行得到借款200万元,5、逾期偿还贷款明细表一份,证明至2016年7月20日止,被告尚欠本金1999400元,利息53445.65元,罚息67540.59、共计2120386.24元本息没有偿还。经庭审质证,被告卞振强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系原告单方制作,需要核算后才能确认。被告非凡公司的质证意见同被告卞振强的质证意见。被告业丰公司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系原告单方制作,需要核算后才能确认。被告孙慧庭审时缺席,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被告卞振强、被告非凡公司、被告业丰公司均未提交证据材料。结合庭审质证,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无异议,且该四份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系原告单方计算结果,不属于证据的属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卞振强、孙慧签订借款合同,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利率为年利率11.7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期还本。被告非凡公司、业丰公司于借款当天同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贰佰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而被告在贷款到期后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卞振强、孙慧签订借款合同及被告非凡公司、业丰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的主体合格,且意思表示真实,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卞振强、孙慧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本金20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率为年利率11.73%;逾期贷款罚息按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二、被告虞城县非凡涂料有限公司、被告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63元,由被告卞振强、孙慧、虞城县非凡涂料有限公司、被告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