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广明与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明,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909号原告:刘广明,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波,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明诉被告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认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广明负担。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