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守屯与三门峡金泉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屯,三门峡金泉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屯,男,生于1957年10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三门峡金泉大酒店。住所地:三门峡西温塘。法定代表人张进学,系该酒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守屯与被执行人三门峡金泉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豫12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门峡金泉大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金泉大酒店银行存款220397.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广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劲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