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上旺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上旺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邵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8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上旺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负责人:蔡威仔。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兴强,镇长。原审第三人:邵某1,女,汉族,2000年8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邵某2(原审第三人邵某1之父),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贞山区。法定代理人:蔡某(原审第三人邵某1之母),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上旺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上旺股份合作经济社)因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行终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旺股份合作经济社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行政处理程序不合法,非法剥夺申诉人的答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等法定的救济权利;(二)第三人能否成为再审申请人的成员,应依照至今仍然合法有效的再审申请人《章程》规定来处理,而再审申请人《章程》规定外嫁女子女不在配股购股范畴、不得进行股份分配;(三)第三人能否成为再审申请人的成员应经再审申请人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决议不同意外嫁女及其子女持有股份和享有再审申请人成员同等待遇;(四)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理显失公正。请求: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行终19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本案中,涉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狮府行决〔2009〕37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已由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申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南行执字第401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认为《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09)南行执字第401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执行完毕,即本案的诉讼标的《决定书》已为生效的(2009)南行执字第401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效力所羁束。根据上述规定,再审申请人针对本案的《决定书》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上旺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伟明审 判 员 刘德敏审 判 员 罗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桂生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