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3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泰兴市四牌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春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四牌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蔡春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323号之一原告:泰兴市四牌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南路301-1号。法定代表人:傅红生,董事长。被告:蔡春德,男,1950年2月27日出生,住泰兴市。原告泰兴市四牌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春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四牌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四牌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6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员 吴建党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薛 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