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1730号原告:伍某,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人,户籍地址雷州市。现住湛江市。被告:陈某1,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伍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诉称:一、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在各种矛盾中登记结婚,感情生活存在重大危机。2004年12月双方在雷州市调风镇丰收糖业有限公司认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即同居,2006年2月28日长子陈某2出世。因未婚生子,出于传统思想,女方不得不与被告陈某1登记结婚,登记的时间为××××年××月××日。2008年10月20日次子陈某3出生。双方因未婚生子才登记结婚,为婚后双方的各种矛盾、各种争吵埋下了重大隐患!二、长期分居,双方缺乏沟通,被告长期在外游荡,无视家庭的存在。2012年后,男方长期在外游荡,极少回家,从未给过家用和抚养费,原告每次给他电话问起在哪里?在做什么?被告一直敷衍着,有时说在广州,有时说在湛江,有时说在北海,具体在哪里原告不得而知,问的次数多了,原告再也不相信他的话了。在电话里吵架是家常便饭,特别是当原告向其提出支付一些家用和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更是大吵大闹一通,再就是直接挂电话!家庭生活极其困难!2013年3月,原告无奈只好出来湛江工作,由婆婆帮着带两个儿子,自从原告出来工作,两个儿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就一直全部由原告承担,婆婆做新房欠下一些债务,债权人着急用钱是,原告也帮着婆婆还了一部分债务,有时2000多,有时3000多不等,一年也有几次寄给婆婆。原告自己工资也不高,生活还是很拮据,每次打电话就是吵架,如此循环复的恶性循环,原告早已厌倦了这种生活!由此可见,双方的婚姻生活一直是矛盾重重,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的态度,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三、被告陈某1有吸毒的情况。婚前被告陈某1还出去工作,2012年2月左右,他常和吸毒人员在一起,在外游荡,极少回家。原告根本无法知道他在外有没有再吸毒,有没有工作,因为被告陈某1从未和她说过实话!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陈某1之间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姻生活一直矛盾重重。被告无视家庭的存在,不理孩子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经过深思熟虑,坚定离婚决心,结束自己痛苦的婚姻生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的两个儿子每人抚养一个,各自负担孩子的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伍某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4、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生育儿子陈某2、陈某3。被告陈某1没有应诉。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在雷州市调风镇丰收糖业有限公司认识,从2005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2。××××年××月××日,双方依法办理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3。现两个儿子跟随被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婚姻生活一直矛盾重重,被告不顾家庭及孩子,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相识恋爱生育一儿子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已共同生活了多年,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没有发生尖锐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的成长和前途着想,各自反省自己的不足,互相包容,重建和睦幸福的家庭,还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伍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伍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伟珠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小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