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艳红与武汉市江岸区全能皇宫婚纱摄影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红,武汉市江岸区全能皇宫婚纱摄影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胡艳红,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全能皇宫婚纱摄影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08号。负责人,官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全能皇宫婚纱摄影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2,000元;执行费2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全能皇宫婚纱摄���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3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