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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哈尔滨志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春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忠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刘春明、张志涛、曲文华、孙利君、刘玉华、狄艳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志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春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忠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刘春明,张志涛,曲文华,孙利君,刘玉华,狄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负责人刘永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志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后汲家屯。法定代表人张志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后汲家屯。法定代表人曲文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春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后汲家屯。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忠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春明,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张志涛,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曲文华,女,汉族,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孙利君,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刘玉华,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狄艳茹,女,蒙古族,196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志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春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忠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刘春明、张志涛、曲文华、孙利君、刘玉华、狄艳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746905.6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8090元、案件受理费118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