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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白飞荣、郭二文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才,白飞荣,郭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长才,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白飞荣,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郭二文,男,1汉族。本院在执行杨长才与白飞荣、郭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二文所有的皮卡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郭二文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郭二文妻子杨香则与郭二文儿子郭勇与申请人杨长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上述车辆作价三万元,过户给杨长才抵顶债务,申请人杨长才放弃执行郭二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二文名下皮卡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世 雄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刘 益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翼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