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娜诉范玉鸿、韩育育、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娜,范玉鸿,韩育育,韩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777号原告:杜娜,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范玉鸿,男,35岁许,汉族。被告:韩育育,女,31岁许,汉族。被告:韩静,女,29岁许,汉族。原告杜娜与被告范玉鸿、韩育育、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杜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范玉鸿、韩育育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自2016年5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韩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9日,被告范玉鸿、韩育育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2%,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4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提供被告范玉鸿、韩育育的住址不准确,并且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