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0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与黄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黄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698号原告: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松桥村。经营者:顾建明。被告:黄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与被告黄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作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已预交),由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负担。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