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毛婷婷与毛新平、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毛家村毛南组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婷婷,毛新平,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毛家村毛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毛婷婷,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毛新平,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毛家村毛南组。负责人毛平民,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返还财物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潼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婷婷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新平给付102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64元,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毛家村毛南组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毛新平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有开户无存款,在房管所、车管所、工商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4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