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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周志明、冯正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周志明,冯正群,冯浩,任舟,郭新明,周沛云,佘红军,欧阳娟,李来定,梁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0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高塘岭镇雷锋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叶朝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煌,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明。被告:冯正群。被告:冯浩。被告:任舟。被告:郭新明。被告:周沛云。被告:佘红军。被告:欧阳娟。被告:李来定。被告:梁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被告周志明、冯正群、冯浩、任舟、郭新明、周沛云、佘红军、欧阳娟、李来定、梁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昕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