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维与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陈维,男,生于1972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龚涛,男,生于1982年9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执行陈维与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华审判员 李云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