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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张智旋、黄月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张智旋,黄月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型益玲,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计村,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智旋,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19。被告:黄月宇,曾用名:黄凤,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4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张智旋、黄月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梁红星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林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敖惠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