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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1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卜启发与葛志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启发,葛志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1689号之一原告:卜启发。被告:葛志飞。原告卜启发与被告葛志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卜启发在收到本院催交公告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启发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勇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